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0884号
违法行为人英xxxx,法定代表人秦xxx。
现查明xx市场院内xx超市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和现场出警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一
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英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
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