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0855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孙xxx。
现查明2023年07月14日16时许,商务区派出所在对xx足道检查中发现:该店在
给客人提供无线上网服务时,未采取检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
措施,未按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及检查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一
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
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