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0912号
违法行为人睿xxxxxx,法定代表人孙xxx。
现查明经查,2023年7月16日商务区派出所例行检查时发现xx酒店未安装
网络上网审计设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以上事实有检查视频、负责人的陈述与辩解、营业执照(副x)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一
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睿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
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