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3〕1312号
违法行为人郑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x市x区xxxxxxxxx号,
现住x省x市xxxxxxxxx,工人,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8月11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3年5月5日10时许,在曹xx
区x农场x庄家中,郑xx使用本人农业银行卡(卡x622xxxxxxxxxxxx8872)收款4笔
共计427元,使用本人农村信用社卡(卡x623xxxxxxxxxxxx1045)收款4笔共计412元,
5月10日,使用本人建设银行卡(卡x621xxxxxxxxxxxx0514)收款7笔共计3949元,使
用本人招商银行卡(卡x621xxxxxxxxxxxx9603)收款6笔共计3845元。郑xx使用本人4
张银行卡收款共计8633元,后通过支付宝转给张xx,非法获利830元。
以上事实有郑xx本人的陈述、受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证言、银行卡交易明
细、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
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x罚款捌佰叁拾元整,根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缴83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捌佰叁拾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 共 1 份。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