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266号
违法行为人白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x市x县,现住x省x市
xxxxxxxxx,经商,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8月09日0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其位于xx酒店x室内存在
以打飞机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视频,违法嫌疑人口供,现场避孕套等证据证明等证据
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白
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
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