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1315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x市x市xxxxxx村,现
住x省x市xxxxxxxxx,工人,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8月15日13时许,经过反诈中心信息推送,李xx被网络诈骗。民
警在向李xx了解情况过程中,发现李xx参与网络赌博。为进一步调查,我所受理行政
案件。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李xx手机交易记录,李xx笔录,李xx手机赌博平台交易
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
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
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