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港)行罚决字〔2023〕1209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x市x县xxxxxxx村,现
住x省x市xxxxxxxxx,工人,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7月份,李xx向网络诈骗人员非法出租电话卡获利798元。
以上事实有李xx的陈述和申辩、转账记录、潘x被诈骗案相关资料等证据证
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
罚款柒佰玖拾捌元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
款之规定,追缴798元李xxx的违法所得。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柒佰玖拾捌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 共 1 份。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