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3〕1365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x市x区xxxxxx村x组xx
x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务工,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自xx)2023年8月22日1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1年11月29日,刘xx
使用唐山谷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邀请函等虚假证明材料,在唐山市公安局出入境办
证大厅骗取护照1本,护照编号是EJxxxxxx。2021年12月26日,刘xx持用该护照从昆明
机场乘飞机出境至老挝,2023年8月4日,刘xx持用该护照从老挝万象乘飞机入境至广
州,2023年8月22日,刘xx到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投案。
以上事实有刘xx本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申请护照证明材料、唐山谷川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证明材料、刘xx的出境入境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罚款叁仟元
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1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
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
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