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物)行罚决字〔2023〕1386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女,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x市x县xxxxxx村,现
住x省x市xxxxxxxxx,无业人员,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8月30日1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曹xx工业区院外100米发现王
xx存在帮助网络诈骗嫌疑,受理行政案件。现场无监控,无其他视频,无舆情。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王xx手机截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
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