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化)行罚决字〔2023〕1305号
违法行为人吴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x市x县xxxxxx村xxx
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工人,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8月11日21时x,张x来到曹xx区公安局化学园派出所主动投案自
首,反映他2023年7月13日在唐山市曹xx工业区x加x码头x期协力宿舍楼x 室
和吴x、曹xx、何xx用扑克牌以打杵方式进行赌博的事情经过。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张x、吴x、曹xx、何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行政拘
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
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