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3〕1364号
违法行为人许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x市x市xxxxxx村xx
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务工,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自xx)2023年8月22日1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2年1月4日,许xx使
用唐山市荣园新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邀请函、营业执照、劳xxx等虚假证明材料,在
唐山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骗取护照1本,护照编号是EJxxxxxx。2022年2月26日,
许xx持用该护照从广州白云机场乘飞机出境至加纳,2023年8月14日,许xx持用该护照
从埃塞俄比亚乘飞机入境至北京,2023年8月22日,许xx到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投
案。
以上事实有许xx本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申请护照证明材料、唐山市荣园新澳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证明材料、许xx的出境入境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1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许xxx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许xxx罚款叁仟元
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许xx
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
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