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刑)行罚决字〔2023〕1212号
违法行为人杨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x市x县,现住x省x市
xxxxxxxxx,中学生,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7月23日,接上级指令,xxxxxx电话号码涉嫌电信诈 骗。经查,
蔡xx、杨xx等人经他人介绍,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为挣取好处 费,下
载“蝙蝠软件”通过QQ与上线联系,按照上家指挥给他人拨打诈骗电话。杨xx共拨 打
诈骗电话100余次,非法获利835元。
以上事实有 以上事实有蔡xx、杨xx等人的供述,接收的支付宝口令红包记录,
上级下发的核查线索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x
罚款捌佰叁拾伍元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
款之规定,追缴835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捌佰叁拾伍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 共 1 份。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