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3〕1275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xxxxxx,地址xxxxx工程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袁xxx。
现查明2023年08月09日09时50分许,远大桥海防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曹x
x慧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互联网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采取检测、记录网络
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
以上事实有曹xx慧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赵x的陈述、现场检查视频、现场
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一
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