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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3〕12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9-06 15:46:28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31275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xxxxxx,地址xxxxx工程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袁xxx

现查明202308090950分许,远大桥海防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曹x

x慧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互联网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采取检测、记录网络

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

以上事实有曹xx慧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赵x的陈述、现场检查视频、现场

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一

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