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321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周xxx。
现查明经查,2023年4月1日晚23时许,李x、朱xx等人对今酷歌厅(大xxKx
x)举报有偿陪侍,之后我所多次接实名或匿名举报大xxKxx存在有偿陪侍的情况,2
023年8月3日晚10时许,曹x甸区公安局商务区派出所联合区局治安支队对今酷歌厅
(大富豪Kxx)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在今酷歌厅(大xxKxx)V2房间内存在有偿陪侍的
行为,此案受理行政案件。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出警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证
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xxxxx
xxxxxxxx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x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甸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