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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化)行罚决字〔2023〕1289号

发布日期:2023-09-06 15:52:50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化)行罚决字〔20231289

违法行为人秦xxxxxx,法定代表人徐xxx

现查明xxxxxxx机修厂未按规定履行网络安全义务,该公司无防火墙、无上网行

为管理审计设备、留存相关日志不能保存六个月。

以上事实有民警付x检查视频、检查笔录、xxxxx机修厂工作人员口头承认本公

司无防火墙、无上网行为管理审计设备、留存相关日志不能保存六个月等证据证

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一

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秦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

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