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海)行罚决字〔2023〕1256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码头,法定代表人李xx
x。
现查明xxxxxx物业未按规定把牛xx流动人口信息上报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牛xx的证人证言,花名册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
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