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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海)行罚决字〔2023〕1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9-06 15:53:15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海)行罚决字〔20231256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码头,法定代表人李xx

x

现查明xxxxxx物业未按规定把牛xx流动人口信息上报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牛xx的证人证言,花名册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

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