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海)行罚决字〔2023〕1284号
违法行为人通xxxxxxxxxxxxxx,地址唐山市xxxxx码头集装箱院内,法
定代表人贾xxx。
现查明谢xx2023年7月1日来该公司上班,xxxxxxx有限公司未及
时向公安机关报备流动人口信息。
以上事实有任xx证人证言视频,谢xx劳务合同,花名册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通xx
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x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甸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