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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海)行罚决字〔2023〕12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9-06 15:59:38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海)行罚决字〔20231284

违法行为人通xxxxxxxxxxxxxx,地址唐山市xxxxx码头集装箱院内,法

定代表人贾xxx

现查明谢xx202371日来该公司上班,xxxxxxx有限公司未及

时向公安机关报备流动人口信息。

以上事实有任xx证人证言视频,谢xx劳务合同,花名册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通xx

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x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