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常)行罚决字〔2023〕1301号
被处罚人王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8月11日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王泳x非法出借自己名下工商银行卡(卡x:621xxxxxxxxxxxx1684)转借给他人,造成张xx被骗9900元人民币。经核实王泳x对自己出借银行卡x并帮助别人转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人人王泳x的陈述、王xx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