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常)行罚决字〔2023〕1348号
被处罚人张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0年10月27日,因2xxxxxxxxxxxx、张x卖淫嫖娼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罚款。 2022年09月04日,因2022年8月7日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3年08月17日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3年8月17日我所接国家反诈中心平台转来断卡线索编号:DKxxxxxx电话卡号为xxxxxx,开卡人:张x(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633)开户网点: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大通路营业厅,张x涉嫌非法出借电话卡,依法受理行政案件。
以上事实有张x的陈述、张x提供电话卡号为xxxxxx的机主信息及通话详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