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常)行罚决字〔2023〕1172号
被处罚人杨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7月18日下午,杨永x在唐山市曹xxxxxxxxxxxxxxxx关xx家,以押宝的方式参与赌博。
以上事实有杨永x询问笔录,同案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