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常)行罚决字〔2023〕1173号
被处罚人戚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5年09月06日,因2015年9月5日赵xx、吴xx等人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2022年07月27日,因xxxxxx曾家湾三村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07月18日下午,戚xx在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xx关xx家,用xx的方式参与赌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同案违法人的陈述、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戚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