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3〕1205号
被处罚人宋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8月02日22时许,曹x甸区公安局垦区治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在唐山市曹x甸区唐xx唐海路xxxxx内,宋x、刘xx、孙xx、刘xx四人使用扑克牌以斗地主的形式进行赌博时,被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查获赌资共计700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宋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