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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李)行罚决字〔2023〕1322号

发布日期:2023-09-12 09:47:28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李)行罚决字〔2023〕1322号

被处罚人吴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安各庄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0年01月19日,因xxxxxx吴树x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现查明:2023年08月14日15时许,经上级线索推送,我所民警联系并找到吴树x了解相关情况,经了解吴树x主动承认将自己名下农业银行卡转借他人的行为,我所随即立为行政案件展开调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本人陈述、银行流水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