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1237号
被处罚人韩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7月24日15时许,王xx与韩xx在曹xx区四农场场部机关大楼一层信访接待室内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后互相辱骂,并用水泼洒对方。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韩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秋老堡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