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1191号
被处罚人王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8年11月12日,因xxxxxx王xx故意伤害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3年08月02日10时许,秋老堡派出所民警发现唐xx掌xxx(唐xxx)南100米停车场处,孙xx、王xx、陈xx、刘x,4人用扑克牌五十K的方式赌博,用微信转账的方式付款,现场查获扑克牌2副。经询问、查证,4人多次采用扑克牌的方式在此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现场录像、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