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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295号

发布日期:2023-09-12 09:53:57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295号

被处罚人齐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xxxxxxxxxxxx区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2年12月8日上午10时许,在唐山市曹x甸区唐x退城项目白灰窑工地,南京鲁x科技项目部的工人王x(男,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xx811)和齐xx(男,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xx136,电话xxxxxx)因工作问题发生纠纷,两人互相辱骂,后发生打架。2023年8月2日,经曹x甸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x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出警视频、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齐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