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197号
被处罚人张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xxxx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7月05日,因xxxxxx陈xx、李xx等人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3年08月02日2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文x木业园区x号楼xxx室,张x、姚xx、张连x、郝xx四人以打扑克“PASS”的方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及照片,嫌疑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十里海海防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