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3〕1201号
被处罚人李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8月03日07时许,我所民警在唐x汽车站检查在李xx包中发现一把水果刀,随后将李xx传唤到派出所询问。
以上事实有现场录音录像,违法行为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双井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