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1329号
被处罚人杨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曹x甸区xxxxxxx村居民杨xx在2023年4月初,将银行卡信息出借给朋友使用,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以上事实有杨xx的陈述和申辩、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