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1232号
被处罚人雷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8年10月22日,因郑xx、雷xx赌博案,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08月03日16时,曹xx区xxx村村民雷xx以1380元的价格向xx晁售卖16箱烟花爆竹,并在自己家中院内存放烟花爆竹49箱零1个。
以上事实有雷xx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检查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雷x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