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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1207号

发布日期:2023-09-12 09:59:48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1207号

被处罚人蔡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4年08月26日,因王x、阚xx等人寻衅滋事案,被滦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2年07月25日,因蔡xx、许x、张xx吸食毒品案,被滦州市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2年以来,蔡xx多次食用曲马多,2023年08月02日下午4时许,蔡xx开车行驶到滦州市胜利路的时候,在车上再次吸食盐酸曲马多。于2023年8月2日被民警查获。依法对蔡xx尿液检测,经xx呈曲马多阳性。

以上事实有蔡xx的陈述和申辩、毒品检测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蔡xx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