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1208号
被处罚人张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2月份以来,张启x在自己家中通过手机下载“摇钱树”APP的方式,在“摇钱树”APP上玩扎金花的赌博方式进行网络赌博,于2023年8月2日将张启x查获,张启x进行扎金花的网络赌博至今。
以上事实有张启x的陈述和申辩、提取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