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367号
被处罚人杨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7月19日,因xxxxxx杨xx服用毒品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3年7月31日 1时12分许,在曹x甸区唐xx艾美优品酒店停车场因感情问题,杨xx与杨x发生纠纷后杨xx用拳头将杨xx开起亚K2轿车(车号:xxxxxx,车主:李xx)前挡风玻璃砸碎。
以上事实有杨xx的陈述、李xx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