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361号
被处罚人邱x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8月4日至8月7日,你非法向他人提供两张银行卡账户信息,为他人提供转账服务并从中获取利益,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诈骗活动。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报警笔录、银行卡转账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邱xxx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