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341号
被处罚人孙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5年09月18日,因2015年9月18日孙x寻衅滋事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1年12月24日,因2021.8.29孙x贩毒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3年07月18日,因xxxxxx孙x吸食毒品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强制戒毒。
现查明:2023年7月4日 2时许,在唐xx八建小狠烧烤饭店违法人孙x和王x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孙x对王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违法人孙x的陈述、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