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302号
被处罚人马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8月14日,唐海镇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马xx非法向他人出借多张银行卡账户,帮助他人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以上事实有马xx的陈述和申辩、银行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