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240号
被处罚人李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6月18日,因xxxxxx李xx盗窃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8月8日3时许垦区巡特警大队巡逻中发现李xx形迹可疑,遂对李xx进行盘查,在盘查过程中李xx主动交代了其盗窃自行车的违法行为,随后巡特警大队将李xx扭送至唐海镇派出所。
以上事实有李xx的陈述、徐xx的陈述、抓获视频、现场指认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