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227号
被处罚人王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3年11月28日,因王x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行政拘留。 2023年06月04日,因2023.6.3明珠小区东底商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08月03日1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王x、李xx、谭xx、顾xx在唐xx兴海大街果xx水果店内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王x的陈述、证人证言、赌资赌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