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185号
被处罚人秦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2月15日,因2022年10月28日大宅门门口打架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3年12月29日,因2013年12月28日王晓x等人吸毒案,被遵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7月10日 20时6分,在会佳花园对面市场,因琐事秦xx、刘xx与李xx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秦xx动手殴打李xx。
以上事实有秦xx的陈述、李xx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秦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