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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170号

发布日期:2023-09-12 10:14:27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170号

被处罚人于x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5月6日17时,于xx在唐xx通北小区对面路上与刘xx、李xx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动手打架。

以上事实有于xx的陈述和申辩、李xx的陈述和申辩、刘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于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