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414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赵xxx。
现查明经查,2023年9月8日21时许,曹妃甸区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与商务区派
出所联合对辖区内娱乐场所进行清查时,发现唐山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君xxxx)
存在有偿陪侍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出警录像、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证
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
xxxxxxxxxxx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
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