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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0-09 11:14:27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414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赵xxx

现查明经查,20239821时许,曹妃甸区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与商务区派

出所联合对辖区内娱乐场所进行清查时,发现唐山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君xxxx

存在有偿陪侍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出警录像、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证

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

xxxxxxxxxxx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

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