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402号
违法行为人尤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x县,现住x省x
市xxxxxxxxx,工人,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7月23日00时许,李xx(男,x年x月x日生,联系电话:xxx
xxx)报警:称其女儿李x在xx足道内被店内一名顾客猥亵。经侦查,尤xx酒后到荷
韵足道店内对李x拍了下屁股猥亵。
以上事实有尤xx的询问笔录、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尤xxx行
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
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