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400号
被处罚人任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1月8日,任xx在唐山市曹x甸区唐xx兴海大街无名足疗店内进行嫖娼。
以上事实有任xx的陈述和申辩、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指认现场、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任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