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420号
被处罚人孙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8月24日14时许,在唐xx华兴路田林汽修店门口,违法人孙凤x因对李xx汽修店修理的汽车停在其门口对李xx不满,后孙凤x手拿铁锨将其门口停放的三辆汽车的玻璃打碎并对李x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违法人孙凤x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被砸汽车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罚款叁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 孙xxx合并执行现决定对孙xxx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现决定对孙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