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443号
被处罚人丁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4年08月19日,因丁xx非法安装警报器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3年09月15日09时许,丁xx在曹x甸区唐xx十队库房非法储存烟花爆竹95箱欲进行销售,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丁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丁x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