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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458号

发布日期:2023-10-10 14:43:51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458号

被处罚人周x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7月2日 7时许,在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村,因种树一事周文x与贾xx发生口角,在发生口角的过程中贾xx对周文x进行辱骂,后周文x对贾x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周文x的陈述和申辩、贾xx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柒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