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463号
被处罚人李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xxxxxxx村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 2023年09月15日20时许,曹妃甸区交警支队工作人员在对涉嫌酒驾人员执法时,李x上前与执法人员进行纠缠,影响了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
以上事实有李x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的陈述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