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477号
被处罚人常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5年07月19日,因常路x盗窃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 2023年09月27日10时许,在曹x甸区xxxxxxxxx里常路x与魏xx因占x发生口角,后常路x辱骂魏xx,魏xx对常路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常路x的陈述和申辩、魏x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常x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