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479号
被处罚人李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柳x镇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5年12月22日,因xxxxxx李x等赌博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3年09月26日22时许,唐xx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李小x有吸毒嫌疑,后将李小x在唐xxxxxxxxxxx室抓获,经xx小x尿液检测,呈曲马多阳性,李小x对自己吃曲马多吸毒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尿液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