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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1468号

发布日期:2023-10-10 14:50:39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1468号

被处罚人孙x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8月02日17时许,孙汝x驾驶黑色面包车(冀xxxxxx)逆向行驶,导致正常行驶的博才幼儿园校车(冀xxxxxx)被迫刹停在于xx马路上。

以上事实有孙汝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孙塘庄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